李培红律师
李培红律师
江苏-南通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婚内财产协议签订须知

作者:李培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次举报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以下两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李培红律师(联系方式:13485115619),资深合伙人律师,著有《企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