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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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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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打借条,离婚后需要返还吗?

作者:郭秋丽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次举报

案 情 简 述



我们1999年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她4次打借条向我借款8.3万元,说用于个人办事。现在离婚了,我请求法院判令她还钱。

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这些钱都是我们婚后一起挣,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案 件 审 理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都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除此情形外,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者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认定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夫或妻一方将个人所有欠款交付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另一方是否将款项用于个人事务。



本案中

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

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

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

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

且被告李某提交了

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

综上依法认定

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别财产制

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

应当珍惜缘分、忠诚互信

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

一般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如夫妻之间发生借款

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或者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完整的借条

表明双方的借贷合议

证明款项的用途、保存交付的证据

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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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秋丽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市浦东新区资深律师,现已从事法律行业12余年。本律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