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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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发布者:张志勤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30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当事人是为了使其对涉案资产的物权状态得以圆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其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索引:《中山市今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工业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115号】

 

争议焦点: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过户登记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今泰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的义务,偿还了威力集团欠中信嘉华银行的款项,且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了涉案资产十五年,其请求将涉案资产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是为了使其对涉案资产的物权状态得以圆满,其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其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若因客观情况导致不能过户,则负有过户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赔偿请求是基于过户不能而产生的。

 

本案中,只有在确认涉案资产不能过户给今泰公司时,今泰公司主张违约损失赔偿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基于前述对过户请求时效的认定,今泰公司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权因此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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