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广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纠纷一案已经起诉至贵院,贵院业已受理【案号:(2020)粤0191民初 号】。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一未按照《 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中第十五条的规定在2019年 月 日前缴足 元的认缴出资额,已经构成了对公司出资义务的违反,被告一应当足额补缴该 元,并支付迟延缴纳期间对应的利息。申请人作为 公司的股东已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有权请求被告一向 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元。
被告一系被申请人 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 作为被告一公司的独资股东,代表被告一公司与申请人就《 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涉及的事宜进行磋商,签订一系列文件,其与被告一公司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此外,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他应当对被告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现申请人特此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