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支持残疾赔偿金
一、赔偿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2004年5月1日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数额。”第2款又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与第18条第一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且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2、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也是将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列为二个独立的条款进行规定,也是明确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失。
3、残疾赔偿金既然属于物质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被告人应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也应该依法予以支持。
二、不赔偿残疾赔偿金与法律精神相悖
1、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其与其他故意犯罪有明显区别,其量刑相对较低,一般在三年以下判刑,甚至可以判处缓刑。其只是一般交通事故的升级,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范围中包含残疾赔偿金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理赔范围内也含残疾赔偿金的项目。且2012年11月5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而《道交法》第76条的赔偿范围内包含残疾赔偿金项目。
如果说,同样是造成受害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的致害人反而比一般的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小,如此,则势必出现交通事故肇事人为逃避经济赔偿责任,可能故意或主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继而自愿被追究刑事责任,达到以刑事责任换取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这样的话,社会秩序岂不大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