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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系列之一| 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发布者:李梦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273人看过


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一种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一方想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受理呢?我们来简单的分析一下。


【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1、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

1、离婚纠纷案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即一般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鉴于当前社会人员流动频繁,为了减少原告诉累、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一个地方居住不到一年的,即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这四类特殊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诉讼中,为证明经常居住地可提交以下材料:(1)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居住期间);(2)所在单位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3)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的缴纳情况;(5)其他能够佐证实际居住情况的材料,如房产证、水电燃气费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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