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能否直接将借款本息合并后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观点,上述条文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
那么,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应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更高额的利息回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若想获得更高额的利息回报,出借人应当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要求其出具新的债权凭证(借据、收据、欠条等),将前期本息之和作为新的借款本金重新开始计算利息,这样只要前后期利率均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限额,则可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提示:案件形式多种多样,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读者切勿生硬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