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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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作者:袁坤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3次举报

   某公司于几年前开始选送技术骨干参加外部的专项培训。为了保证培训后的员工都能留下,公司和每名参训人员都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了详细的服务期与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参训员工如果违约离职,不仅要返还培训费,还要承担公司到时根据人力成本损失等计算出来的“违约金”。

  刘某就是众多参训人员中的一员。公司为他参加培训支付了9000元,并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但培训结束一年后,刘某就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他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16000余元,以赔偿公司的损失。刘某同意赔偿,但要求公司告诉他,是如何根据具体损失计算出赔偿数额的,否则就不予支付。公司不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却坚持违约金是“当初约定的”,一定要他支付,否则就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无法顺利离职的刘某,很快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这一法条,刘某应赔偿的,是剩下2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共计6000元。公司的索赔数额明显偏高,仲裁委遂裁决刘某支付合理的违约金,公司立即为刘某办理相关手续。

法学学士,恩施州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律师茶座》发表多篇实务性文章,并发表论文《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5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