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云律师
陈海云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晋城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晋城市XX公司与A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海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晋城市XX公司与A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民初字第823号
原告晋城市XX公司,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摊位用于经营“斯XX”瓷砖,2015年2月15日,被告由于资金问题向原告申请解除招商合同,经双方核算,被告经营期间共计欠原告顾客代垫款及租金等费用83702.65元,2015年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剩余49026.8元租金及其它费用2015年8月3日前偿还,但目前偿还顾客代垫款的期限已过,被告未偿还该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摊位用于经营“斯XX”瓷砖,租赁期限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解除招商合同,同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和还款计划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所欠晋城市XX公司款项共计83702.65元,其中34675.85元为顾客代垫款,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剩余49026.8元为租金等费用,于2015年8月3日前偿还,”
以上事实有《居然之家招商合同》、(解除招商合同)申请、欠条、还款计划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有欠条及还款计划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还款计划中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现期限已过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市XX公司顾客代垫款34675.85元,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D
陈海云律师,女,汉族,1974年生,山西大学毕业,于2000年考取律师执业资格,2001年起在山西省泽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城
  • 执业单位: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520********8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