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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老赖公司”,律师教你维权

发布者:杨娜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7日|分类:公司法 |949人看过


在经济发展整体不景气及大众创业风靡的大背景下,很多人都遇到了所谓的“老赖公司”。在日常生活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纠纷之中,很多情况是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欠款或借款等一些行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但是在执行阶段却经常发现有的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人间蒸发,查询公司账户几乎没有资金、名下也无任何财产,公司名存实亡,我们通常叫这种公司为休眠公司或法律上的植物人。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拖欠你的工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发生欠款或借款等行为,面对“老赖公司”人去楼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如何才能有效的抓住机会,维护你的权益,追究公司及股东的法律责任呢?针对不同情况,律师手把手教你维权。

一、休眠公司的股东为“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这类公司的财务混乱,存在严重的股东与公司混同现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以直接将股东追加为被告,最终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二、休眠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财产相互独立。如果夫妻二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俩对彼此于另外一方的出资款是相互共同共有的,属同一投资主体。因此,如果夫妻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没有明示夫妻财产分割的该公司应认定为一人公司,同样适用公司法第63条规定。

三、休眠公司“下落不明”

很多时候当债权人手握法院对休眠公司的胜诉判决时,但却无处寻找休眠公司人在何方,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也是爱莫能助。这类休眠公司的工商局注册地址一定是人去楼空,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选择去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投诉。第一步:吊销休眠公司营业执照。第二步:申请对休眠公司强制清算。第三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休眠公司被“恶意注销”

股东聚敛钱财后发出清算公告或者不经清算,恶意注销公司也是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例如对于潜在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等,无法通知),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但是有很多恶意讨债的股东在明知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却故意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因此如果公司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不通知已知债权人注销公司,债权人可以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休眠公司为数不少,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的诚信,阻碍了经济发展,但是债权人还是可以通过以上突破口来维护权益,同时,国家也在不断出台政策加大对“老赖”的惩罚力度,因此,大家可以有效利用法治这把利器,合理合法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娜,高级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曾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公司顾问团队律师及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主创律师同时,兼任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妇联等单位值班律师。


杨娜律师主要提供公司法律事务和家庭法律事务服务,擅长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和私人律师顾问,专注于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借贷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财富传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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