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娜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离婚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杨娜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545人看过


一、社保的内容及缴纳比例:

1、基本内容: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2、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20%,员工自己缴纳8%;

2)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6%,员工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3)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2%,员工自己缴纳1%;

4)工伤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施行浮动费率,员工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5)生育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员工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6)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员工缴纳8%,员工自己缴纳8%

二、法律规定(具体以社保中的工伤为例):

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1、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

1)《201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2)《2014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法律规定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惩罚性条款:

1)《201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2014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4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对企业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三、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积极作用:

1、可以规避的法律风险:避免劳动仲裁机构的罚款;避免员工因工伤事故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避免员工因工伤事故出现的赔偿费用。

2、有利于企业上市: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规范化操作,有利于企业的形象提升和股票的增值,同时可以减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员工的稳定发展,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诚度。

四、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消极作用:

1、社保的补缴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罚。2014年,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7853件,立案受理达到3773件,到期结案率为94.8%。

2、损害企业形象,影响公司上市,以及上市后的股票市值。

3、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不高,积极性不够,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

4、如果员工出现工伤,企业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及赔偿计算方式。

1)工伤赔偿范围:

2014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工伤赔偿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最低十级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26)外伤性瞳孔放大,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3)工伤赔偿的费用:

一、一般伤情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医疗费:【29条3款】 、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国家规定标准】

【单位支付】

4、 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 5、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7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8、 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

二、造成残疾

【基金按月支付】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

2、A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B 五级、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单位支付】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

C 七级至十级

【基金支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单位支付】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7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10级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三、工亡

【基金支出】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孤儿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数额 3个月平均工资 6个月工资 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

注:案例分析:如一个员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该员工通过了劳动仲裁局仲裁,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2000元。该员工共计住院十天,花费医疗费3000元。对此,该员工能够获得的工伤赔偿费用有: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员工买了工伤保险,这一部分费用可以报销,如果没有买工伤保险,这一部分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1、医疗费:3000元。2、 康复性治疗费 3、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7个月=21000元。6、伤残津贴7、鉴定费:2000元。

【单位支付】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10天住院=300元;2、交通费3、食宿费4、 工资、福利100元/天*10天住院=1000元;5、 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企业为员工购买五险,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同时,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多无形的资产,望各企业领导予以重视!


杨娜,高级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国家心理咨询师,曾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公司顾问团队律师及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主创律师同时,兼任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妇联等单位值班律师。


杨娜律师主要提供公司法律事务和家庭法律事务服务,擅长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和私人律师顾问,专注于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借贷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财富传承纠纷等。


联系电话:15274875393(微信同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