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摘要:
2016年9月2日,买卖双方经过第三人房屋中介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房屋出售给原告,2016年9月9日,预约注销还贷,11月30日办理偿还贷款,12月13日撤销抵押完毕,双方于2016年12月14日在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告自行去农行办理贷款,两个月贷款没办下来,后改称一次性付款。2017年3月8日,预约了过户号,但被告不配合过户。
2、律师点评: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被告是否解除了合同。
原告提交了通话录音、银行存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被告提交的解除合同告知书,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被告提出的合同已经解除的抗辩主张。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没有进行有效的解除合同告知,因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原告可自行办理。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虽然是起诉被告履行合同并过户,但是在诉讼中同时也要主张让被告腾房,避免过户后被告不配合腾房还要另行起诉腾房事宜。此外,在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要书面形式并明确提出,提出解除合同后不要再表示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