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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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盈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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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彩礼还能要求返还吗

发布者:陈旭颖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王某与杨某结婚登记后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结婚时杨某给王某8万元彩礼,多年后,王某提出离婚,被告杨某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首饰、退还探望家属的补偿款,分割原告婚后取得的两套房产,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彩礼与首饰,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办案总结:接受本案原告王某委托后,律师详细了解原、被告夫妻双方从结婚到起诉离婚期间的夫妻财产情况,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归纳,重点从房产上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本案关键在于原、被告双方从结婚登记之后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8万元以及部分首饰,而女方婚后取得了两套房产,但最终通过收集各种证据证明女方婚后的房产与男方无关,男方想分割房产的目的落空。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与首饰,原告的家电归原告所有,原告的房产与被告无关。

3、律师建议

     我国法律对返还彩礼的明确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也规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离婚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但是很多实际案件中除了返还彩礼还会涉及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因此,在涉及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返还彩礼只是其中一项诉请,当事人在遇到这类案件时应该多向律师咨询其他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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