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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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条链接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8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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