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即可要求赔偿。
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合理。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发生的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一般都会得到赔偿,但一卡通充值发票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标准,以住宿费正式票据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而言。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即住院期间伙食费用。可以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在北京地区,现在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以50元/天来计算。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实践,该项赔偿需要医疗机构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一般是以受害人购买营养品发票结合具体案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