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维权手册:误工费,护理费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02人看过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可由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如工资条、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需要提醒受害人的是,这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的误工费,而不是护理人员的误工费。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费标准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增加至二人以上。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