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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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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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定金纠纷案例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3人看过

购房提示: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往往签订商品房销售认购书、意向书。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的同时往往要求购房人交付购房定金。在实践中,购房人在交付定金后,有可能会因各种因素不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在不能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易因拒绝返还购房人定金而产生纠纷。对于商品房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因购房人自身原因不能订立合同的,订金不退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情介绍:2008年5月20日,被告华夏公司开发的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西某处的门面房屋。原告李某某去被告售楼处,与被告售楼工作人员口头约定购买房屋一套,房屋面积4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3200元,由原告先预交定金30000元,后期房款于同年8月初由被告方交付房屋并办理好有关手续时一并付清。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5月28日被告售楼处人员为原告开出了30000元预交定金的单据,原告持单据将30000元定金交入被告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正式签订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方售楼工作人员以面积没有丈量出来的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起诉至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因其交付了房屋定金,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门面房或双倍赔偿其定金60000元。

判决结果:2008年8月,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已收取原告的定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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