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A,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A,系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富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C、原审被告富景公司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下午,A家人、朋友一行五人到富景公司开发的XX富景生态世界游玩,在玩耍溜索项目时,A落受
刘国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