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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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017人看过

2021年1月8日,刘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个体经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约定为年利率为12%,吴某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约定。吴某的保证期限是否是直至该笔借款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呢?2021年1月1日刚实施的民法典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思沃律师对此作如下解答: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一样,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随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而被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上述案例中,因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直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根据上述民法典及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与之前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的保证期间相比,有较大缩短。

    思沃律师提醒,对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要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可以约定一个较长的期间,例如3年、4年,但不要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以免被法院认定为约定不明而适用民法典“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同时,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其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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