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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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3487人看过

房地产交易客体具有合法性,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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