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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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应当由谁申请登记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3337人看过

  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相关法条:

  1、《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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