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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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13552人看过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定金的功能可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一般由购房者向房产商交纳定金,这种定金多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所以称立约定金。

商品房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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