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哪些情形下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13212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