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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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后一方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分手时是否应予返还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13281人看过

对于订立婚约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分手时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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