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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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87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检方指控:2010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女)得知张某要买毒品,遂从被告人陈某某(男)处拿了一包用塑料袋封装的冰毒(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6克),代其贩卖,后蔡某某来到本市福锦路“龙锦晓筑”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贩卖给张某。被告人蔡某某在将该毒资交给陈某某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挡获,另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四包冰毒、一包麻古(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82克)。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

律师辩护:蔡某某的亲属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蓬勃为蔡某某辩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王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一、蔡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侦查诱惑而贩卖毒品,主观恶性不大。二、蔡某某系居间帮助陈某某贩卖毒品,未获取任何利益,应系从犯。三、蔡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毒品也并未被购买人吸食,未造成违害后果,应酌定从轻处罚。四、蔡某某认罪态度好。五、蔡某某系初犯。在本案中,蔡某某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对蔡某某从轻判处。
法庭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挥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各有分工、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蔡某某仅起居间传递作用,毒品未流入社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员:
受本案蔡某某亲属的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们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蔡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侦查诱惑而贩卖毒品,主观恶性不大。在本案中,是张某在案发当天打电话给蔡某某说要购买冰毒,蔡某某当时就说自己没有,在张某的一再请求下,蔡某某才答应帮其问一下。半小时后,蔡某某下楼买日常用品偶遇陈某某,在陈某某同意卖出一点毒品后,蔡某某才打电话给张某,叫其来拿毒品。后蔡某某和陈某某被早已设伏的公安民警抓获。侦查机关在《情况说明》中证实,张某系公安机关试用正式建档特情。蔡某某也正是在张某的引诱下才产生了贩卖毒品的动机。
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基本界限。如果以引诱的方式使被告人产生犯意,从而以收集到的被告人贩买毒品的事实来认定被告人构成贩买毒品犯罪,那么公安机关无疑充当了诱人犯罪的角色,无异于设置圈套,陷人入罪,显然背离了其打击犯罪、抑制犯罪的本职,违背了侦查活动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一些涉及假币、毒品等隐蔽性强的犯罪常采取侦查诱惑的方式来侦破案件,但由于其没有法律依据,有很大争议。鉴于此,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的引诱下而犯罪的,其主观恶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蔡某某系居间帮助陈某某贩卖毒品,未获取任何利益,应系从犯。从本案来看,蔡某某在接到张某要购买冰毒的电话时,答应帮其找陈某某看有没有冰毒,当蔡某某偶遇陈某某后,蔡既未提出要分取利润,陈某某没有许诺给蔡利润,蔡某某在帮陈某某交易完后,将三百元钱全部交给了陈某某。因此,蔡某某在本案中仅起到了居间传递毒品和现金的作用,并未获取任何利益,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三、蔡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毒品也并未被购买人吸食,未造成违害后果,应酌定从轻处罚。蔡某某所涉及的冰毒数量仅0.36克,数量极少,同时所涉毒品被当场收缴,购买冰毒的人也并未吸食,未造成违害后果,社会违害性较小,应酌定从轻处罚。

四、蔡某某认罪态度好。蔡某某在到案后无论是在侦查期间,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

五、蔡某某系初犯。蔡某某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无任何劣迹和前科,此次贩毒毒品系被人诱惑,一时糊涂而走上犯罪道路,系初次犯罪。

审判员,在本案中,蔡某某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对蔡某某从轻判处。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王蓬勃
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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