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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虚拟币USDT收到涉诈资金,被认定为掩隐犯罪合理吗?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分类:办案经验浏览:341次举报

先说结论,肯定不合理,现在很多地方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做扩大解释,使很多虚拟币交易者被认定为犯罪,这是明显错误的!

一、错误的关键所在

仅因出售虚拟币USDT收到涉诈资金,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拘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主观明知”核心要件的要求。

二、法律分析及司法实践参考

(一)法律依据:“主观明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其中,“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关键,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此司法解释为2025年8月最新实施,实为及时纠错之举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言外之意,不能仅仅凭当事人收到涉案资金就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认定为犯罪。

(二)司法实践参考:无“主观明知”则不支持定罪但实践中存在强加“明知”的情况。

从提供的司法案例来看,所有定罪案例均以“主观明知”为前提,未出现“仅因收到涉诈资金即构罪”的情形但目前有些地方会以“放任的明知”推定当事人“可能知道收到的资金涉案”,实则为违法的扩大解释。

如我们近期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办案单位均以结果推断行为,并且玩“文字游戏”,如以虚拟币交易需要用“飞机”等境外软件进行交流、无法核实交易对手等刻意推断当事人应当、可能知道资金有问题,进而推定主观明知。

三、实务操作建议

(一)证据收集:重点证明“无主观明知”

1、收集合规交易证据:如交易对象身份核查材料交易过程的聊天记录(证明未被告知资金异常)

2、收集风控措施证据:如虚拟币平台的反洗钱规则、行为人主动询问资金来源的记录、拒绝异常交易的证据(若有)。

3、收集配合调查证据:如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交易情况、提供交易流水、协助查找交易对象的记录。

(二)律师介入:争取撤销强制措施或不予起诉

1、第一步:争取撤销强制措施:重点关注公安机关指控“明知”的证据(如是否有告知资金异常的聊天记录、是否有高额佣金的证据、是否有与上游犯罪人员的联系记录),若证据不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刑拘。

2、第二步:固定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如实陈述交易背景(如出售USDT的目的是兑换法币、交易对象是平台匹配的陌生用户、未收取异常高额费用),强调“不知道资金是涉诈所得”。

3、第三步:争取不予起诉: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可争取不起诉。

(三)风险防控:避免再次卷入类似案件

1、选择合规平台:使用有资质的虚拟币交易平台,避免私下交易(OTC交易需选择平台担保的方式)。

2、严格执行身份识别:要求交易对象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拒绝匿名交易。

3、关注资金异常:若收到银行的“涉诈资金提醒”,立即停止交易并向平台或公安机关报告。

、总结

仅因出售虚拟币USDT收到涉诈资金而刑拘,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实务中,行为人应积极收集“无主观明知”的证据,律师应及时介入争取撤销强制措施,避免因“以果推因”而被错误定罪。同时,需加强合规交易意识,避免再次卷入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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