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黄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31人看过


案情:何女士与王先生于2006年经介绍认识后结婚,并于2008年育有一女,婚后双方时常有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并约定将共同拥有的住房一套出售,房款数额各一半,房屋出售后,被告独占该房款,且不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起诉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

 

案情分析:

本案原告以《离婚协议书》,作为本案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和索要钱款的依据,我方受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对此份《离婚协议书》仔细阅读后,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就该案件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

一、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条件

律师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及民法理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之条件时才能生效,因此这份离婚协议,只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才能生效。因此,该协议尚未生效。

二、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身是一件非常难以认定的,我国婚姻法以列举式和概括式进行了规定,双方均没有法律列举的感情破裂情节,据当事人的陈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婚后,平时生活中的耍性子,是很正常的,仅凭一张离婚协议不能认定为离婚的依据。该协议完全有可能只是一时冲动或者是戏谑行为。

 

【判决结论】

    最后,武侯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我们顺利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