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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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系列一

发布者:黄强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52人看过

执行追加系列一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及发起人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对于公司债务以其出资范围承担责任,这就要求股东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债权人可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或股东出资纠纷诉讼。

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它发起人,与该股东连带责任。

如何判断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根据公司出资缴纳方式为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如果是认缴制,则查阅其工商登记,看其缴纳期限是否届时。

那么如何辨别股东是否已经缴纳出资呢?很简单,从证明的基本原则来说,应该由出资义务人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而非债权人证明。

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很多公司把缴纳出资期限设置得很长,甚至好几十年以后。那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能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原则上不能,但是在符合加速出资时限的情况下也可以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在适用该情形时,须注意:查看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信息,判断其注册资本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在认缴制下,是否已经到期?通过调取的验资报告及银行流水判断是否已实际缴纳?对于认缴制下尚未到期的出资,判断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情形?符合的,可以适用;不符合,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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