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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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言法律|家属请护工照顾老人,没想到老人却被护工虐待!

发布者:余国兵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刑事自诉 |659人看过

今日,一条“男护工疯狂掌掴77岁老人,3个半小时打57次”的新闻登上了百度热搜榜备受网友关注,并引起社会公愤。

据老人的儿子张某称,自己的父亲今年已经77岁,患有脑梗常年坐轮椅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专门进行照料,无奈自己和姐弟三人忙于工作无法抽身,便决定花钱请护工到家里来照顾老父。2017年7月29日,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就让这位姓岳的护工来照料父亲。起初家人通过监控的查看,都觉得岳某照顾父亲挺细致,渐渐地也打心底里认同了他,就不再经常查看监控了,但是最近几日自己二姐通过手机视频监控查看看护情况时却意外发现,岳某竟然在喂老人吃饭时打了老人一耳光!!!后来姐弟三人连着查看当日的监控录像,居然发现在4月10日当天8时20分至11时50分的短短3个半小时内,老人一共遭男护工掌掴了57次!!!这下张家人简直炸了锅,因为工作忙花钱请护工到家里照顾父亲,没想到老父亲却在受虐挨打,难过之余张家姐弟向辖区派出所报了警。

那么护工虐待老人会构成怎样的犯罪呢?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另外,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对该条进行了补充,加入了一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中表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案件分析

这里根据张某的具体描述,小编认为该案件仅可能涉及到两个罪名的区分:即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那么这里到底该如何区分呢?请继续往下看:

实践中对于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区分,是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如果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而如果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虽然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进而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所以如果岳某对张老汉的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基本上就属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没差了。

最后,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如果能够亲自照顾老父老母的话还是自己照顾的比较好,毕竟父母都是希望自己的儿女长陪伴在身边而并不是一个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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