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几乎是每个员工进入公司工作都要经历的时期,那么你是否了解和“试用期”相关的法律常识呢?
一、试用期的时长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试用期的,该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仅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劳动者的薪酬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劳动者的社保问题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由此便知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公司也是应当为其购买社保的,如果单位没有为试用期的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承担的法律风险
1、试用期员工可以解约并要求赔偿: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要补缴员工社保并且会被有关机构罚缴滞纳金:如果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会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加收一部分的滞纳金。
3、试用期员工出事后单位需要全赔: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相关案例:
2011年12月7日,连云港市民王某应聘到宿城一家小型机电加工厂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1800元,待试用期转正后再与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2年2月13日,王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将右手两根手指绞断,花去治疗费等1万余元。之后王某多次找厂里要求申报工伤,但厂长认为,试用期内厂里没有义务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与厂里无关。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王某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工伤等各项费用12.7万元,并申报司法鉴定,经权威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劳动者王某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王某所在的工厂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王某所在的工厂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经法院调解,王某最终一次性获得医疗费、停工费、工伤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7.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