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兵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都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凤培物业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余国兵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国兵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培

主审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述

原告诉称,被告因购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高家村百仁XX小区42单元XXX号住宅,与成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XXX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接受原告的物业服务。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缴纳201381日到2015131日止的共18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3139.34元。另根据《XXX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之约定,原告还应缴纳该物业201381日起至20147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逾期缴纳违约金,计算至起诉时止共计247.49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139.34元,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违约金247.49元。

被告辩称,不缴纳物业费是有原因的。因为原告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我家因为水管管道爆裂。多次找物管,但是物管公司不予理睬,才造成我不缴纳物业管理费。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XX物业与王X培签订于201019日《XXX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XX物业为王X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1.2/平方米/月,缴费时间为每半年第一个月10日前交纳下半年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王X培所购房屋已于2010119日交付使用,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XX物业按合同提供了服务行为,故王X培负有按时缴纳物业费之义务。本院对XX物业要求王X培支付20138月至2015131日之间的物管费共计3139.3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XX物业要求王X培逾期缴纳物业费违约金247.49元的诉讼请求,通过法庭调查,被告没有缴纳物管费是因为在房屋漏水问题双方长期协商没有解决,本院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王X培违约行为应予谅解,故对XX物业主张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培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物业20138月至2015131日间物管费3139.34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XX物业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