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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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如何赔偿

作者:王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3次举报

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如何赔偿

来源:华律网整理                                        

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赔偿方式有很多种。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多种,而影视作品是其中一种,在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非常多。侵犯著作权要赔偿,而赔偿方式有多种,例如,可以按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等。

一、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如何赔偿

影视作品侵权是属于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有多种赔偿的方式:

1、按照电影著作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依据实际情况,判处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请律师有什么用

1、诉讼前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是诉讼的基础和关键。如果没有构成侵权,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诉讼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尤为重要。产权人应该将自己是产权人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给专业律师审阅。并如实陈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一方面要考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鉴定机构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综合全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由律师根据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做出综合评断。

2、证据保全和固定。判断一旦构成侵权,应该封存材料,防止删除更改。封存材料证据时注意,封存袋一头一尾都要贴上封条,妥善保管好证据

3、参与侵权纠纷调解。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办案经验,在侵权纠纷调解中能有根有据的提出问题,反驳对方,更容易促使调解成功。

4、诉讼中选择合适的案由,是胜诉的关键。侵权纠纷也有不同类型的侵权,不同的案由,涉及不同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赔偿范围和诉讼策略也不同。只有构成侵权纠纷,才能举证责任倒置,要求承担对侵权的损害及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5、在侵权鉴定中律师的作用。侵权鉴定是侵权纠纷的核心和关键。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以及胜诉问题,因此在鉴定中,律师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对于每个案件,鉴定机构都要求当事人书写书面陈述和争议要点,提交证据材料。这些是鉴定机构核查的重点。因知识产权博大精深,鉴定机构也会有很多种鉴定意见,鉴定时候应该和鉴定人员经常沟通,提供理论文献,作为鉴定的依据。

6、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作用。律师是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行家,知道哪个证据对自己有利,哪个没利。适当合理的举证,才能达到诉讼效果。切忌胡-乱举证。切忌提供对自己没利,反而对对方有利的证据。审查对方证据属于质证。深刻精辟的驳倒对方证据,对方证据就起不到举证效果。法庭辩论阶段,要抓住要害,根据庭审事实、证据、法律,有理有据、有条有理、层次鲜明的树立自己观点,批驳对方观点。

三、影视作品再创作属于侵权吗

1、影视作品再创作属于侵权。二次创作构成了侵权,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是指利用现有的文学作品、图像、电影、音乐或其余艺术作品。这些作品被称为“二次创作物”。

2、如果未经原作者许可,对原著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或者在创作中引用了原著的大量内容,其行为可能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并可能被原作者追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王静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为某市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律视线》等栏目的特邀嘉宾。王静律师视野开阔、思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冀华(唐山)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