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高俊锋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俊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机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08民初3923号
一、原告的起诉请求及举证情况:
原告诉称为被告介绍工程,被告承诺支付其30万元居间介绍费,为其写有字据,经多次催要被告不能支付,故起诉要求给付。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由被告亲手书写的字据一份,以证明其主张成立。
二、被告的应诉及答辩
本人依法接受被告杨某某的委托,到受案法院办理了应诉手续,并查阅了本案卷宗。我注意到,原告的核心证据是一份“单据”,系被告杨某某亲手书写,内容为:今应付XX工程中介费叁拾万元整,主体完工后,全款80%到账,付款拾伍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付余款。下面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及落款时间。
经向委托人杨某某核实有关情况,工程预算七千万元左右,目前仅仅拿到工人的工资款一千万元,余款尚未拿到。由此,我形成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三、一审庭审及裁判结果
庭审开始后,陈某某作为原告宣读起诉状,我作为被告杨某某代理人口头当庭答辩如下:
被告杨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手续,抬头为“单据”,结合其下面有双方签字的形式与内容来分析,实则为一份民事协议。按照该协议,被告应该给付原告30万元的工程介绍费,但有两个前提。第一,工程主体完工,被告拿到80%的工程款。第二,工程验收合格,付清余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仅仅拿到一千万元,占全部工程款的比例不到15%,付款条件远远未实现,被告没有付款责任,原告的付款请求应予驳回。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称我方已经拿到全部工程款,并称,我方主张没有拿到全部工程款,应当由我方承担举证责任。我方反唇相讥,原告主张付款条件实现,要求被告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不属于特殊情况,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四、法院裁判结果
开庭结束不久,我方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五、本案小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的工程介绍费的给付就是一个附加有给付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陈某某不能证明给付条件已经成就,尽管手续属实,但其诉讼请求仍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