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我见
作者:高俊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规定,原文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可谓不明晰,但看了以后,很多读者反映看了以后还是觉得糊糊涂涂,这是怎么回事呢?因为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
一、先说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区别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就抓两点,首先是看有没有共同意思表示;其次,看负债的用途。
1、共同意思表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负债当时就形成共同意思表示,二是负债形成后构成共同意思表示。
共同意思表示,说到底是基于自愿原则,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简单的知情显然不构成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张三由妻子陪同去李四家找李四借钱,尽管张三妻子知道丈夫向李四借钱这个事情,但张三借钱是用于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支出,那么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就是说简单的知情不构成共同意思表示。
2、看负债的用途“在没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为一个限定语加在了“看负债的用途”前,是说即使没有共同意思表示,但只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了,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这里的措辞——家庭日常生活,而不是夫妻日常生活,也不是家庭生活。如果一方负债给老爹看病做手术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显然是用于家庭生活了,但能否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呢?家庭生活,家庭日常生活,显然又不一样。这个问题这里不作详细论述。
二、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第二款规定中间有一个但是,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但书条款。这里本人认为这个第二款规定有一个瑕疵,意思就是这个第二款规定意思表达不严谨。
具体分析如下:
“但是”前说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后又说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显然前半段说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与后面所说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相互冲突的。
如果删除后半段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就严谨了。因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另外两项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矛盾。
以上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供商榷。
2024年4月24日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