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告起诉意见及举证:
2014年6月14日,被告甲建筑公司与安阳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杨某某受甲建筑公司的委托,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工作,因资金紧张,被告杨某某分两次借款共计65万元用于工程建设。一次是2014年9月6日借款50万元,另一次是2016年5月1日借款15万元,借款后至今没有归还。现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
原告举证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由被告杨某某书写的两份借条
二、被告杨某某答辩情况:
我作为杨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杨某某对原告诉称的50万元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50万元借条尽管系被告所书写,但原告在被告杨某某书写借条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向被告杨某某提供借款。因此,被告杨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2、另外的15万元借款,原告仅仅提供了一部分,并且被告杨某某已经偿还了8000元,原告主张15万元不应该给以支持。
三、一审法院庭审及判决结果:
庭审中,原告就50万元借款问题,称该款实际上是其向被告杨某某介绍工程的中介费,后由被告杨某某以借条的形式向其出具了债权凭证,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我方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未能采纳我方的正确答辩意见,判决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尹某某642000元及利息,我方在上诉期内依法提出了上诉。
四、上诉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50万元借款系工程介绍费转成的借款,证据不足,系认定事实的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对方的这一请求。
五、二审庭审及判决结果:
二审庭审中法庭询问被上诉人尹某某,主张50万元借款系由工程介绍费转化而来,有没有证据证明?尹某某认可没有证据证明。
对此,我作为上诉人杨某某的代理人发表了几点意见:
1、被上诉人尹某某,主张50万元借款系由工程介绍费转化而来,从举证的角度分析,应该提供两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一方面需要证明尹某某向杨某某介绍工程,杨某某拖欠其工程介绍费50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尹某某需要证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工程介绍费转化成借款,现在的50万元借款系原来的工程介绍费的转化。但尹某某并未就此两方面提供证据证明。
2、被上诉人尹某某,主张50万元借款系由工程介绍费转化而来,仅仅有一审庭审中其本人的陈述为证,其本人认可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杨某某对工程介绍费转化成借款的被上诉人的这一主张给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自己有利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并且对方没有认可的情况下,不应当给以支持。
二审开庭后不久,我方收到了二审法院寄送的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尹某某5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小结:什么是打官司?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是公正的,本人秉承这一信仰,在一审失利的情况下,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果断提出上诉。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