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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第1075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高俊锋2016年06月08日 54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32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俊锋,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郑州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俊锋,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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