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32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俊锋,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郑州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俊锋,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