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为调查取证,何惧辛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索赔代理

发布者:高俊锋2015年11月05日 146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维权提起诉讼

2013年3月22日11时40分,秦先生驾驶一辆轻型封闭货车沿郑州市大学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此同时,陈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德润黄金海岸营销中心南侧一条东西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在陈某某左转弯过程中,两车在大学南路德润黄金海岸营销中心处发生碰撞,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秦某某随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陈某某住院治疗并为陈某某垫付了一万元的医疗费用。此后不久,因双方争议较大,陈某某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秦某某以及秦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有关损失,此案经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某有关损失94600多元,秦某某除了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以外,另行赔偿陈某某有关损失8000多元。

按照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我给对方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现在我还要再赔对方八千多元,那我的损失咋办?我的车被碰坏了,在停车场被扣押17天,从停车场提出来后,维修又用了5天,二十多天无法营运,我的损失也不小呀。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按照交警队事故责任划分,对方也承担一半责任,现在对方的损失法院判决了,我的损失咋办?”秦先生一脸的困惑。正是基于这样的困惑,秦先生找到我们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将事发经过一口气向我详细地述说了一番,说过以后,目光中有愤懑,也有焦急。“既然是同等责任,既然我们也有损失,我们也可以向对方索赔呀!我们向对方索赔,就像对方向我们索赔一样,程序是一样的。”我的一句话让秦先生顿开茅塞。

证明材料原件灭失,调查取证以求弥补

承接本案后,我制作了民事起诉状、索赔清单,连同委托手续、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了法院。但遗憾的是,从事故发生到对方起诉、秦先生应诉,再到现在的秦先生起诉,由于时间较长,秦先生的一份发票原件不慎遗失,这份发票载明施救费260元,管理费340元,共计600元。另外,车辆损失评估费188元,发票原件也找不到了。这两份发票原件都已经遗失,现只有复印件。“能找的地方都找了,看来确实是丢失了,您作为我的代理律师,帮忙想想法子吧!”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供证据应该提供原件,在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情况下,实际上就等于证据灭失了。这样,这两方面的损失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无法给以支持。尽管金额不大,但既然客户提出来了,咱就不能不当回事,就不能把责任简单地推给客户,一推了之。

因为是对方先起诉,这两份手续是不是在秦先生应诉时提交给法院了呢?这样一来,它们很有可能保存在该案的卷宗里。我脑海中产生这样一个猜测。通过与该案主审法官沟通,我得知该案已结案,卷宗已移交法院档案室存档。我便持有关手续到法院档案室请求查阅该案的卷宗,排队等候、查询,用了我一个上午的时间,但一无所获,该案卷宗里根本没有我们要找的这些材料。

我不因此而气馁。我再次拿出施救费、管理费发票的复印件,尽管是复印件,但上面的印章字迹依稀可辨,是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永辉汽车修理服务部的印章。通过与秦先生沟通,得知这份发票是在停车场出具的,于是,我便持有关调查手续赶到该停车场,通过访问,得知这份发票是在该停车场大门口的一辆废旧中巴车上开具的。这辆废旧中巴车是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永辉汽车修理服务部在该停车场设立的一个临时办公室。我找到该临时办公室的有关人员,递交了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说明了来意,请求他们查询发票存根,并给出具证明。但我的请求被他们给推脱了,理由是发票存根已交到税务部门,他们未保存。这个理由显然不成立,只不过是为避免麻烦而已。我为此据理力争,欲说服有关人员,实现取证的目的。当时正是炎夏,气温正高,而且,流动办公室窗口处没有树荫,我就站在烈日下。这时,一位肇事司机到该流动办公室索要被扣押的钥匙,他向里面的工作人员递交了一份放车单,上面载明了车型与车牌号,还有扣车时间与放车时间,以及提车人和放车民警的信息。这显然是一份交警队开具的手续。看到这份手续,让我眼前一亮,精神为之一振,因烈日曝晒带来的疲惫一扫而光,我随即问里面的工作人员,“你们能否查一下2014年4月8日的放车单的存根?当时我的当事人秦先生在提车时一定也向你们递交了这样的放车单。”他们告诉我,这个放车单的手续,交警的卷宗里应该有。这给我以极大的鼓舞。因为,只要能查询到放车单,因为放车单上载明了扣车时间和放车时间,可以证明客户的车辆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停止营运的时间,这样,我方向对方索赔车辆营运损失就有了证据。我于是马不停蹄地找到承办交警,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交警一番查询,为我翻出了该起事故的卷宗,从内部卷(不对律师公开)里为我复印了一份放车单,并加盖了交警的名章。我随即持这份材料又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请有关人员在该手续上加盖了公章。由此,客户发票原件灭失的不足通过我的一番努力终于得到了弥补。

证据得到补强,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案开庭时,对方不认可我方提交的施救费、管理费复印件,以及评估费复印件。但施救费、管理费复印件上载明了管理费单价20,数量17,金额340元。这里的数量17,就是秦先生车辆被扣押的天数。也就是说,我方提交的施救费、管理费复印件与放车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从而是可信与不可置疑的。至于评估费,虽然没有原件,但评估费仅仅188元,合情合理,为此,我作为委托代理人,请求法庭对评估费酌情给以认定。

本案开庭后又过了一个半月的时间,法院通知我领取判决书。我方要求的施救费、管理费以及评估费在判决书中都得到了支持。通过一番辛苦的调查取证,我终于为客户弥补了证据灭失的不足,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附注:本文写于2014年9月28日,作者高俊锋系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维权提起诉讼

2013年3月22日11时40分,秦先生驾驶一辆轻型封闭货车沿郑州市大学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此同时,陈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德润黄金海岸营销中心南侧一条东西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在陈某某左转弯过程中,两车在大学南路德润黄金海岸营销中心处发生碰撞,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秦某某随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陈某某住院治疗并为陈某某垫付了一万元的医疗费用。此后不久,因双方争议较大,陈某某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秦某某以及秦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有关损失,此案经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某有关损失94600多元,秦某某除了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以外,另行赔偿陈某某有关损失8000多元。

按照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我给对方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现在我还要再赔对方八千多元,那我的损失咋办?我的车被碰坏了,在停车场被扣押17天,从停车场提出来后,维修又用了5天,二十多天无法营运,我的损失也不小呀。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按照交警队事故责任划分,对方也承担一半责任,现在对方的损失法院判决了,我的损失咋办?”秦先生一脸的困惑。正是基于这样的困惑,秦先生找到我们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将事发经过一口气向我详细地述说了一番,说过以后,目光中有愤懑,也有焦急。“既然是同等责任,既然我们也有损失,我们也可以向对方索赔呀!我们向对方索赔,就像对方向我们索赔一样,程序是一样的。”我的一句话让秦先生顿开茅塞。

证明材料原件灭失,调查取证以求弥补

承接本案后,我制作了民事起诉状、索赔清单,连同委托手续、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了法院。但遗憾的是,从事故发生到对方起诉、秦先生应诉,再到现在的秦先生起诉,由于时间较长,秦先生的一份发票原件不慎遗失,这份发票载明施救费260元,管理费340元,共计600元。另外,车辆损失评估费188元,发票原件也找不到了。这两份发票原件都已经遗失,现只有复印件。“能找的地方都找了,看来确实是丢失了,您作为我的代理律师,帮忙想想法子吧!”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供证据应该提供原件,在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情况下,实际上就等于证据灭失了。这样,这两方面的损失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无法给以支持。尽管金额不大,但既然客户提出来了,咱就不能不当回事,就不能把责任简单地推给客户,一推了之。

因为是对方先起诉,这两份手续是不是在秦先生应诉时提交给法院了呢?这样一来,它们很有可能保存在该案的卷宗里。我脑海中产生这样一个猜测。通过与该案主审法官沟通,我得知该案已结案,卷宗已移交法院档案室存档。我便持有关手续到法院档案室请求查阅该案的卷宗,排队等候、查询,用了我一个上午的时间,但一无所获,该案卷宗里根本没有我们要找的这些材料。

我不因此而气馁。我再次拿出施救费、管理费发票的复印件,尽管是复印件,但上面的印章字迹依稀可辨,是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永辉汽车修理服务部的印章。通过与秦先生沟通,得知这份发票是在停车场出具的,于是,我便持有关调查手续赶到该停车场,通过访问,得知这份发票是在该停车场大门口的一辆废旧中巴车上开具的。这辆废旧中巴车是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永辉汽车修理服务部在该停车场设立的一个临时办公室。我找到该临时办公室的有关人员,递交了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说明了来意,请求他们查询发票存根,并给出具证明。但我的请求被他们给推脱了,理由是发票存根已交到税务部门,他们未保存。这个理由显然不成立,只不过是为避免麻烦而已。我为此据理力争,欲说服有关人员,实现取证的目的。当时正是炎夏,气温正高,而且,流动办公室窗口处没有树荫,我就站在烈日下。这时,一位肇事司机到该流动办公室索要被扣押的钥匙,他向里面的工作人员递交了一份放车单,上面载明了车型与车牌号,还有扣车时间与放车时间,以及提车人和放车民警的信息。这显然是一份交警队开具的手续。看到这份手续,让我眼前一亮,精神为之一振,因烈日曝晒带来的疲惫一扫而光,我随即问里面的工作人员,“你们能否查一下2014年4月8日的放车单的存根?当时我的当事人秦先生在提车时一定也向你们递交了这样的放车单。”他们告诉我,这个放车单的手续,交警的卷宗里应该有。这给我以极大的鼓舞。因为,只要能查询到放车单,因为放车单上载明了扣车时间和放车时间,可以证明客户的车辆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停止营运的时间,这样,我方向对方索赔车辆营运损失就有了证据。我于是马不停蹄地找到承办交警,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交警一番查询,为我翻出了该起事故的卷宗,从内部卷(不对律师公开)里为我复印了一份放车单,并加盖了交警的名章。我随即持这份材料又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请有关人员在该手续上加盖了公章。由此,客户发票原件灭失的不足通过我的一番努力终于得到了弥补。

证据得到补强,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案开庭时,对方不认可我方提交的施救费、管理费复印件,以及评估费复印件。但施救费、管理费复印件上载明了管理费单价20,数量17,金额340元。这里的数量17,就是秦先生车辆被扣押的天数。也就是说,我方提交的施救费、管理费复印件与放车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从而是可信与不可置疑的。至于评估费,虽然没有原件,但评估费仅仅188元,合情合理,为此,我作为委托代理人,请求法庭对评估费酌情给以认定。

本案开庭后又过了一个半月的时间,法院通知我领取判决书。我方要求的施救费、管理费以及评估费在判决书中都得到了支持。通过一番辛苦的调查取证,我终于为客户弥补了证据灭失的不足,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附注:本文写于2014年9月28日,作者高俊锋系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高俊锋
  • 15981955473
  • 1410120********85
  • 郑州市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西北角国奥大厦19层
  • 11年(优于71.38%的律所) 入驻华律
  • 151次(优于98.94%的律所) 用户采纳
  • 1079次(优于99.86%的律所) 用户点赞
  • 65528分(优于99.36%的律所) 平台积分
  • 半天内 响应时间
  • 83篇(优于96.25%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