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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成功调解

发布者:高俊锋2015年11月05日 139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XR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在一起员工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我所承接本案后,吴主任交由我来承办,并叮嘱我一定要办好。我翻阅了一下卷宗,内有申请人吴某某的仲裁申请书及申请人吴某某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还有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庭前调解建议书,还有委托人河南XR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手续。

接手该案后,我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前一天到仲裁委递交了委托手续与公函,并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

案情是这样的,申请人吴某某,女,于2012年12月12日同河南XR实业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工作岗位为河南XR实业公司一家关联公司的名义法人以及另外几家关联公司的正式员工,约定的工作地点是香港,基本工资为一万元港币/月,岗位工资为2500元人民币/月。该劳动合同订立后,申请人吴某某就如约担任了有关公司的名义法人,但由于多种原因,吴某某并未到香港参加工作。2014年4月22日,吴某某又同河南XR实业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五年,工作岗位为该公司的业务员,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还约定,如乙方(吴某某)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离职的,应该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河南XR实业公司)。第二份劳动合同订立后,吴某某即到该公司工作,但在2014年7月26日,吴某某离岗并于几天后通过电子邮箱提交了辞职报告。吴某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两点请求,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181240元;二、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85元。吴某某提交的证明材料为两份劳动合同及辞职报告。

我的办案思路

接手该案后,我认真地分析了对方与我方的证明材料。从第一份劳动合同来看,因为吴某某在合同订立后并未去香港工作,因此,该合同并未完全履行,既然如此,要求支付一万元港币/月的基本工资就没有合法依据。这样,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金额一下子就降下来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8日,而辞职报告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这样,申请人吴某某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15天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对被申请人构成了违约,而且,申请人吴某某从2014年4月份参加工作到2014年7月份辞职仅仅工作了四个月,不到半年,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至多享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申请人吴某某的第二项请求金额也就降下来了。这么一分析,我做到了胸有成竹。

庭前调解

2014年9月12日上午,本案在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申请人未出庭,委托代理律师也是特别授权。仲裁员建议我们双方律师先行协调。我们双方律师均表示同意。虽然是协调,但也是唇枪舌剑,我与对方律师各摆各的理由,有争执,有让步。最后在仲裁员的进一步协调下,双方又进一步各自作出让步,本案最终以被申请人河南XR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某某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整而调解结案。结案后,我随即向客户汇报了案件的结案情况,客户甚为满意。

本文写于2014年9月24日清晨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XR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在一起员工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我所承接本案后,吴主任交由我来承办,并叮嘱我一定要办好。我翻阅了一下卷宗,内有申请人吴某某的仲裁申请书及申请人吴某某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还有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庭前调解建议书,还有委托人河南XR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手续。

接手该案后,我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前一天到仲裁委递交了委托手续与公函,并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

案情是这样的,申请人吴某某,女,于2012年12月12日同河南XR实业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工作岗位为河南XR实业公司一家关联公司的名义法人以及另外几家关联公司的正式员工,约定的工作地点是香港,基本工资为一万元港币/月,岗位工资为2500元人民币/月。该劳动合同订立后,申请人吴某某就如约担任了有关公司的名义法人,但由于多种原因,吴某某并未到香港参加工作。2014年4月22日,吴某某又同河南XR实业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五年,工作岗位为该公司的业务员,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还约定,如乙方(吴某某)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离职的,应该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河南XR实业公司)。第二份劳动合同订立后,吴某某即到该公司工作,但在2014年7月26日,吴某某离岗并于几天后通过电子邮箱提交了辞职报告。吴某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两点请求,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181240元;二、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85元。吴某某提交的证明材料为两份劳动合同及辞职报告。

我的办案思路

接手该案后,我认真地分析了对方与我方的证明材料。从第一份劳动合同来看,因为吴某某在合同订立后并未去香港工作,因此,该合同并未完全履行,既然如此,要求支付一万元港币/月的基本工资就没有合法依据。这样,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金额一下子就降下来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8日,而辞职报告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这样,申请人吴某某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15天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对被申请人构成了违约,而且,申请人吴某某从2014年4月份参加工作到2014年7月份辞职仅仅工作了四个月,不到半年,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至多享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申请人吴某某的第二项请求金额也就降下来了。这么一分析,我做到了胸有成竹。

庭前调解

2014年9月12日上午,本案在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申请人未出庭,委托代理律师也是特别授权。仲裁员建议我们双方律师先行协调。我们双方律师均表示同意。虽然是协调,但也是唇枪舌剑,我与对方律师各摆各的理由,有争执,有让步。最后在仲裁员的进一步协调下,双方又进一步各自作出让步,本案最终以被申请人河南XR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某某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整而调解结案。结案后,我随即向客户汇报了案件的结案情况,客户甚为满意。

本文写于2014年9月24日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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