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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未保障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权,案件被发回重审

发布者:高俊锋2015年11月05日 204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6日上午,我正在审阅一份合同文本,主任叫我,安排我接待一位上门客户。我到了接待室,一位精神矍铄的老伯正坐在那里。这位老伯姓李,出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虽然已经是76岁的年龄,但精神依然很好。通过简短的对话,我注意到这位老伯思维清晰,语言表达流畅,听力没有丝毫减退,不由得让我肃然起敬。结合这位老伯提交的材料,我让他陈述了一下案情。

案情是这样的,1990年,李某某与张某某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分手。2014年4月,李某某突然接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让其到庭办理应诉手续。这个电话让他感到诧异。平日里,自己不曾向谁借钱,也不欠谁外债,是谁因为什么事情起诉了自己呢?去法院的路上,李某某一直在纳闷。到法院后,办过了应诉手续,领取了起诉书副本,这时才知道,原来是曾经与自己同居多年的张某某把自己告到了法院,起诉金额为20万元。两人分手时既没有吵也没有闹,不曾发生争执,但分手五六年后,对方却将自己推上被告席。自己的退休金每个月不到三千元,这20万元相当于自己六七年的全部退休金收入了。李某某又气又急,但他清楚,气急无助于解决问题,一番冷静地思索之后,李某某于是来到了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该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承办该案的当天下午,我即到法庭递交了委托手续与公函,查阅了卷宗,复制了对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原告张某某提交的核心证据为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计贰拾万元正(200000)正 借款人:李某某 2001.1.1”从形式上来看,该借条无可挑剔。但通过交由李某某辨认,李某某认真地看了好久,否认曾经向对方出具过这份借条。为辨别真伪,这就产生了笔迹鉴定问题。但问题是,借条显示的时间是2001年1月1日,如果申请鉴定,同一时期的比对样本如何搜寻呢?通过对老伯的进一步了解,我获悉,老伯在2001年已经退休,每月的退休金都是在某银行网点领取,每领取退休金时,都要在银行的相关手续上签名。这些有老伯签名的手续显然可以作为比对样本。但银行的手续需要法院才能调取出来,律师是无法调取出来的。于是,我写了笔迹鉴定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书以及调取证据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在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时,我就调取银行的有关手续问题与承办法官作了沟通,但承办法官让我和李某某负责与银行联系。虽然没有对我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给以拒绝,实际上没有给以支持。没法子!恭敬不如从命,此后我多次与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有关人员分别答复“需要请示省行”、“已经请示过”、“正在查询”,一个月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后来我再一次向银行工作人员问及进展情况,答复说还要再等一个月,并且补充说,只能提供复印件,原件不能提供。但复印件是难以作为比对样本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表示不再等待,并安排好了开庭时间。

临庭注重把控,当庭重申鉴定申请

在法庭上,我作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第一,原告提交的借条系伪造,第二,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然,我清楚,在没有鉴定报告支持的情况下,对借条不予认可实际上等于徒劳。也许是对方认为胜券在握,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又提交了包括李某某亲笔书写的三份材料在内的好多证明材料。而原告提交的声称是李某某亲笔书写的三份材料落款时间均为2001年,与原告提交的借条的落款时间刚好为同一年,完全可以作为比对样本。这让我喜出望外,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真没想到对方能够拿出可资作为比对样本的材料来,我抓住了这个机会,毫不犹豫地当庭又重申笔迹鉴定申请,并且强调,原告提供的这三份材料完全可以作为比对样本,鉴定已经具有了可行性。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我的意见不置可否,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我毫不气馁,因为我清楚,一审法院这样做,如果判决我的当事人败诉,我们上诉就有了理由。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据此,当事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法院应当给以保障。在李某某作为被告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借条给以否认的情况下,如果不支持李某某的鉴定请求,迳行根据张某某提交的借条作出判决,怎样保障案件的公正,怎样避免不发生错案?

我方提出的鉴定申请有法律依据,而且具有可行性,但一审法院却不支持,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法院判决李某某向张某某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李老伯表示要上诉,并且与我办理了二审委托手续,由我代其书写了上诉状并提交给了法院。于是,该案进入了二审程序。

申请鉴定权终获支持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在二审庭审前,我作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又书写了一份笔迹鉴定申请书提交给了二审法院。在二审庭审中,我着重就鉴定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说,公正是法院的使命,张某某提交的借条在李某某给以否认并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不排除伪造的可能,不安排鉴定,则无法辨别真伪,不安排鉴定,则难以保障本案的公正。当然,鉴定需要比对样本。在银行有李某某签名的手续无法调出时,法院不支持我方的鉴定申请还有情可原,但在原告张某某一审开庭时当庭提交了与借条同一时期的由被告李某某亲手书写的三份书面材料时,比对样本已经具备,这时,一审法院对我方的当庭鉴定申请仍不予以支持而迳行作出判决,就难以保障本案的公正,从而是错误的。为此,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闭庭后,三周的时间过去了,我接到二审法院宣判的通知。不出我所料,本案裁定发回重审。

本文写于2014年9月23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6日上午,我正在审阅一份合同文本,主任叫我,安排我接待一位上门客户。我到了接待室,一位精神矍铄的老伯正坐在那里。这位老伯姓李,出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虽然已经是76岁的年龄,但精神依然很好。通过简短的对话,我注意到这位老伯思维清晰,语言表达流畅,听力没有丝毫减退,不由得让我肃然起敬。结合这位老伯提交的材料,我让他陈述了一下案情。

案情是这样的,1990年,李某某与张某某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分手。2014年4月,李某某突然接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电话,让其到庭办理应诉手续。这个电话让他感到诧异。平日里,自己不曾向谁借钱,也不欠谁外债,是谁因为什么事情起诉了自己呢?去法院的路上,李某某一直在纳闷。到法院后,办过了应诉手续,领取了起诉书副本,这时才知道,原来是曾经与自己同居多年的张某某把自己告到了法院,起诉金额为20万元。两人分手时既没有吵也没有闹,不曾发生争执,但分手五六年后,对方却将自己推上被告席。自己的退休金每个月不到三千元,这20万元相当于自己六七年的全部退休金收入了。李某某又气又急,但他清楚,气急无助于解决问题,一番冷静地思索之后,李某某于是来到了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该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承办该案的当天下午,我即到法庭递交了委托手续与公函,查阅了卷宗,复制了对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原告张某某提交的核心证据为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计贰拾万元正(200000)正 借款人:李某某 2001.1.1”从形式上来看,该借条无可挑剔。但通过交由李某某辨认,李某某认真地看了好久,否认曾经向对方出具过这份借条。为辨别真伪,这就产生了笔迹鉴定问题。但问题是,借条显示的时间是2001年1月1日,如果申请鉴定,同一时期的比对样本如何搜寻呢?通过对老伯的进一步了解,我获悉,老伯在2001年已经退休,每月的退休金都是在某银行网点领取,每领取退休金时,都要在银行的相关手续上签名。这些有老伯签名的手续显然可以作为比对样本。但银行的手续需要法院才能调取出来,律师是无法调取出来的。于是,我写了笔迹鉴定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书以及调取证据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在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时,我就调取银行的有关手续问题与承办法官作了沟通,但承办法官让我和李某某负责与银行联系。虽然没有对我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给以拒绝,实际上没有给以支持。没法子!恭敬不如从命,此后我多次与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有关人员分别答复“需要请示省行”、“已经请示过”、“正在查询”,一个月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后来我再一次向银行工作人员问及进展情况,答复说还要再等一个月,并且补充说,只能提供复印件,原件不能提供。但复印件是难以作为比对样本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表示不再等待,并安排好了开庭时间。

临庭注重把控,当庭重申鉴定申请

在法庭上,我作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第一,原告提交的借条系伪造,第二,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然,我清楚,在没有鉴定报告支持的情况下,对借条不予认可实际上等于徒劳。也许是对方认为胜券在握,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方又提交了包括李某某亲笔书写的三份材料在内的好多证明材料。而原告提交的声称是李某某亲笔书写的三份材料落款时间均为2001年,与原告提交的借条的落款时间刚好为同一年,完全可以作为比对样本。这让我喜出望外,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真没想到对方能够拿出可资作为比对样本的材料来,我抓住了这个机会,毫不犹豫地当庭又重申笔迹鉴定申请,并且强调,原告提供的这三份材料完全可以作为比对样本,鉴定已经具有了可行性。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我的意见不置可否,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我毫不气馁,因为我清楚,一审法院这样做,如果判决我的当事人败诉,我们上诉就有了理由。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据此,当事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法院应当给以保障。在李某某作为被告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借条给以否认的情况下,如果不支持李某某的鉴定请求,迳行根据张某某提交的借条作出判决,怎样保障案件的公正,怎样避免不发生错案?

我方提出的鉴定申请有法律依据,而且具有可行性,但一审法院却不支持,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法院判决李某某向张某某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李老伯表示要上诉,并且与我办理了二审委托手续,由我代其书写了上诉状并提交给了法院。于是,该案进入了二审程序。

申请鉴定权终获支持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在二审庭审前,我作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又书写了一份笔迹鉴定申请书提交给了二审法院。在二审庭审中,我着重就鉴定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说,公正是法院的使命,张某某提交的借条在李某某给以否认并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不排除伪造的可能,不安排鉴定,则无法辨别真伪,不安排鉴定,则难以保障本案的公正。当然,鉴定需要比对样本。在银行有李某某签名的手续无法调出时,法院不支持我方的鉴定申请还有情可原,但在原告张某某一审开庭时当庭提交了与借条同一时期的由被告李某某亲手书写的三份书面材料时,比对样本已经具备,这时,一审法院对我方的当庭鉴定申请仍不予以支持而迳行作出判决,就难以保障本案的公正,从而是错误的。为此,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闭庭后,三周的时间过去了,我接到二审法院宣判的通知。不出我所料,本案裁定发回重审。

本文写于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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