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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因交通事故死亡 继父应否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发布者:高俊锋2015年11月05日 157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小刘生于1979年8月份,25岁那年,他买了辆出租车,由于经营有方,收入不薄。几年后又购买了一辆越野摩托车,闲暇时经常参加摩托车比赛活动。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对小刘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小刘这天自濮阳市参加比赛回来,当行至浚县建设路时,与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小刘在摩托车失控后,经过几个趔趄最终摔倒在地,致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小刘被送往医院作了三天的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小刘的离世,对家人是一个天大的打击。他上有继父和母亲,都已接近六十岁。下有两个孩子,儿子7岁,而女儿才刚刚4岁。

小刘真的很不幸。他在三岁时,生父就病逝了,母亲改嫁后,继父付某把他抚养成人。老付待小刘如同亲生,在小刘出事后,老付在小刘的病床前守候了三天三夜,一刻也不舍得离开。他的执著,让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十分感动。

该案经浚县交警队划分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在浚县交警队的调解下,由小刘的爱人小赵和肇事方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肇事方赔偿15万元。

15万元的总赔偿金额,老付可以接受,并认为小赵在这件事上处理的还不错。但当他知道了调解书的内容后,马上就发了火,认为小赵欺骗了自己,还到交警队和主管交警吵了一架。

老付为什么恼火呢?原来,由小赵出面与肇事方所达成的调解书上载明,在15万元的赔偿款中仅包括小刘母亲17000多元的赔偿金,还有对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唯独没有老付的份额。

主管交警作小赵的工作,让其同意给老付一定的份额,小赵不但不听,还拿出了一份老付和小刘母亲的离婚协议,以此证明老付不是小刘的继父,彼此没有亲属关系,不分配给他赔偿金是完全正当的。交警队做工作不成,公媳的矛盾无法调和。在这样的情况下,肇事方恐付款后再引起诉讼,从而不敢支付赔偿金。事情就这样僵持了四五个月,因迟迟无法结案,再加上老付一次又一次地找主管交警诉苦,主管交警也为此犯愁。

在事故发生后,因为是小赵出面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书,肇事方先支付了五万元作抢救医疗费,是小赵领取了这笔钱。而老付和小刘的母亲则分文未取。老付和小刘的母亲身体都不大好,失去了儿子,赔偿金又一直拿不到手,他们非常的沮丧和憔悴。

在万般无奈中,老付找到了高俊锋律师,希望通过法律帮助,获得他应得的赔偿金份额。

高律师在接手本案的第二天即到浚县交警队了解情况,得知因公媳间的家庭内部矛盾而致肇事方不支付赔偿金时,便建议主管交警召集小赵和老付,先搁置内部争议,把外部问题先解决好,让肇事方把未支付的赔偿金付清,暂时存放在交警队事故科,然后通过交警队的调解工作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求得赔偿金在赔偿权利人间的公平分配。在高律师的参与下,主管交警说服当事人接受了这个建议。小赵和老付也都明白了一个道理,在赔偿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去争执彼此份额的多少,毫无意义。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内部争议得到了搁置,肇事方付清了全部赔偿金。

外部问题解决了,但在赔偿金的分割上,因小赵仍然不承认老付的继父身份,在交警队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高律师代老付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小赵不承认老付的诉讼主体资格。她提出老付和小刘的母亲尽管有结婚证,但曾经离过婚,从而老付不是小刘的继父,无权参与分割赔偿金。为此,高律师提供了由老付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老付对小刘尽到了抚养和教育义务,以及给小刘操办婚事,还给小刘带孩子的事实,以及老付和小刘的母亲自结婚以来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从而,老付要求以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的身份参与分割赔偿金的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最终,老付和小刘的母亲总共得到了3.8万元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小刘生于1979年8月份,25岁那年,他买了辆出租车,由于经营有方,收入不薄。几年后又购买了一辆越野摩托车,闲暇时经常参加摩托车比赛活动。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对小刘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小刘这天自濮阳市参加比赛回来,当行至浚县建设路时,与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小刘在摩托车失控后,经过几个趔趄最终摔倒在地,致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小刘被送往医院作了三天的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小刘的离世,对家人是一个天大的打击。他上有继父和母亲,都已接近六十岁。下有两个孩子,儿子7岁,而女儿才刚刚4岁。

小刘真的很不幸。他在三岁时,生父就病逝了,母亲改嫁后,继父付某把他抚养成人。老付待小刘如同亲生,在小刘出事后,老付在小刘的病床前守候了三天三夜,一刻也不舍得离开。他的执著,让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十分感动。

该案经浚县交警队划分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在浚县交警队的调解下,由小刘的爱人小赵和肇事方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肇事方赔偿15万元。

15万元的总赔偿金额,老付可以接受,并认为小赵在这件事上处理的还不错。但当他知道了调解书的内容后,马上就发了火,认为小赵欺骗了自己,还到交警队和主管交警吵了一架。

老付为什么恼火呢?原来,由小赵出面与肇事方所达成的调解书上载明,在15万元的赔偿款中仅包括小刘母亲17000多元的赔偿金,还有对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唯独没有老付的份额。

主管交警作小赵的工作,让其同意给老付一定的份额,小赵不但不听,还拿出了一份老付和小刘母亲的离婚协议,以此证明老付不是小刘的继父,彼此没有亲属关系,不分配给他赔偿金是完全正当的。交警队做工作不成,公媳的矛盾无法调和。在这样的情况下,肇事方恐付款后再引起诉讼,从而不敢支付赔偿金。事情就这样僵持了四五个月,因迟迟无法结案,再加上老付一次又一次地找主管交警诉苦,主管交警也为此犯愁。

在事故发生后,因为是小赵出面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书,肇事方先支付了五万元作抢救医疗费,是小赵领取了这笔钱。而老付和小刘的母亲则分文未取。老付和小刘的母亲身体都不大好,失去了儿子,赔偿金又一直拿不到手,他们非常的沮丧和憔悴。

在万般无奈中,老付找到了高俊锋律师,希望通过法律帮助,获得他应得的赔偿金份额。

高律师在接手本案的第二天即到浚县交警队了解情况,得知因公媳间的家庭内部矛盾而致肇事方不支付赔偿金时,便建议主管交警召集小赵和老付,先搁置内部争议,把外部问题先解决好,让肇事方把未支付的赔偿金付清,暂时存放在交警队事故科,然后通过交警队的调解工作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求得赔偿金在赔偿权利人间的公平分配。在高律师的参与下,主管交警说服当事人接受了这个建议。小赵和老付也都明白了一个道理,在赔偿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去争执彼此份额的多少,毫无意义。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内部争议得到了搁置,肇事方付清了全部赔偿金。

外部问题解决了,但在赔偿金的分割上,因小赵仍然不承认老付的继父身份,在交警队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高律师代老付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小赵不承认老付的诉讼主体资格。她提出老付和小刘的母亲尽管有结婚证,但曾经离过婚,从而老付不是小刘的继父,无权参与分割赔偿金。为此,高律师提供了由老付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老付对小刘尽到了抚养和教育义务,以及给小刘操办婚事,还给小刘带孩子的事实,以及老付和小刘的母亲自结婚以来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从而,老付要求以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的身份参与分割赔偿金的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最终,老付和小刘的母亲总共得到了3.8万元的赔偿金。

  • 高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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