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勍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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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担保物权

发布者:黄勍勍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10475人看过

保证的实质是增加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总量----除债务人之外,又加入了保证人(第三人)的财产。但债权人无论是对债务人本人,还是对于保证人享有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并不优先于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这是由于债权的平等性、非排他性以及非追及性所决定的。所以,任何有充分的财产的债务人、保证人的财产也总是一定的,但其债务却随时有增大的可能,其财产又随时有让与的可能,债权人之债权随时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受清偿的可能。

物权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担保人、债务人、第三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不论担保人是否将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均有优先受偿权,专以供债权的实现。我国法上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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