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文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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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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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呢

发布者:覃文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33人看过

如今是八零后、九零后夫妻离婚相对比较多的阶段。然而,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这些夫妇几乎都只有一个子女。小孩在出生以后,有的单独与父母生活,有的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也有的跟随外公外婆同住生活。这个小孩就成为六个长辈心中的大宝贝了,谁也不舍得放手出去。因此,在这些离婚案当中,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小孩的监护抚养权的问题了。

首先,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也不能凭暴力解决。我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从如何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更加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的前提条件下对比,进行公平竞争,妥善解决。

为此,请大家必须认识和了解我国目前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做到有备无患。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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