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文贝律师

  • 执业资质:1451220**********

  • 执业机构:广西相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需要那些条件?

发布者:覃文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934人看过

当你忍无可忍的时候,才想起结束你们之间有缘无分的婚姻关系时,却因为与他(她)多次协商未果,而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在你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决定要到法院去与他(她)对薄公堂时。但是,你现在知道我国法律规定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判决给予离婚了吗?

覃文贝律师希望你在去法院起诉之前,最好了解一下我国婚姻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争取为自己做到有备而战,战无不胜!

****我国婚姻法对起诉离婚的前提条件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了明文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婚姻法有上述规定以外,我们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作出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