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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黑龙江北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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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袁小雁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19516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户籍地依兰县,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袁小雁,黑龙江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涛,黑龙江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县**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男,1976510日出生,汉族,住依兰县。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方正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方正信用社)、原审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3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小雁、傅涛,被上诉人方正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2012712日,王某以要扩大在依兰县投资开办的砖厂为由,在方正信用社借款150万元,程某用自己名下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6045,座落于依兰县团山子乡商服房一栋,面积744.43平方米)为借款人王某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80011207130003。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12712日起至2013712日止,利率以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逾期加收50%的罚息。王某于2012713日领收贷款150万元。在办理借款过程中,双方未就该合同抵押问题办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合同在履行期间,方正信用社于2013311日向王某、程某下发借款到期通知书、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程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案外人林忠宝在通知书借款人处签字并签上王某名字。贷款逾期后,王某、程某至今未偿还借款。

在诉讼中,依方正信用社申请,原审法院作出(2013)方民二初字第196-1号裁定书查封程某位于依兰县团山子乡房产(产权证号016045,建筑面积744.43平方米)一处。

原审判决认为,方正信用社、王某、程某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王某、程某在贷款逾期后,经方正信用社催要,仍不履行义务,是无理的,方正信用社要求给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程某未依该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但其为王某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并在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事实成立,担保合同有效。程某以未为王某借款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担保不成立为由提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其应承担未予办理抵押登记给方正信用社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方正信用社贷款本金150万元;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方正信用社贷款利息251625元(利息计算至2013713日),之后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内的实际履行之日止;三、王某如不能履行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程某在所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15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某、程某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是没有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判决。方正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之一是程某对王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却判决程某在所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15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与诉讼请求是矛盾的。因方正信用社该诉讼请求与其提交的程某以其在依兰县团山子乡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证据不符,在方正信用社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没有向方正信用社释明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即直接判决程某在担保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也造成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前后矛盾。二是对抵押物未登记的原因及各方过错没有进行审理,就直接判决程某承担责任。三是对于程某提出的没有为王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抗辩主张及证据没有进行审理。如对信用社提交的抵押担保他项权证相对应的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为什么与方正信用社起诉提交合同格式不一致;如什么原因导致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借款人由赵玉祥变更为王某,且借款人王某没有签字的事实;如在房产部门备案的程某及承租人作出的承诺为什么是为赵玉祥的借款抵;如方正信用社在催款通知中由案外人林忠宝签字并代王某签字是何原因。对于上述问题原审法院没有要求方正信用社作出合理解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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