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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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条微信去辞职行不行?

发布者:张彬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238人看过

  “80后”吴小姐原系涉案传媒公司员工,公司于2015年8月中旬收到吴小姐发送辞职微信。公司称,吴小姐从此未再上班。吴小姐方面则否认了微信的真实性,称是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案件回顾

  2016年2月中旬,吴小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包含工资、赔偿金、医疗补助费及延迟办理的经济损失等各类费用15多万元。

  同年4月,仲裁裁决认定,公司需支付吴小姐10天工资1434.48元及年休假折算工资1434.4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557.33元。对吴小姐其他请求则不予支持。

  对于此事件,各家众说纷纭

  传媒公司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法院。公司方面称,是吴小姐主动向公司发送辞职微信后,便不再去公司上班,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为证。

  吴小姐

  她表示相关微信号非自己所用,电子数据易被篡改,自己从未发送过辞职信息。并且公司从未要求自己办理交接且扣押自己的劳动手册及退工单属违法。

  法院

  传媒公司提供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辞职内容。但微信账号的设置相对随意,信息内容易被修改编辑,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吴小姐提出辞职的依据不足。

  最终审判结果

  案件二审阶段,传媒公司与吴小姐各退一步,公司一次性给付吴小姐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那么,双方的微信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辞职的证据?

  答案是:可以的。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是微信内容作为证据提交存在一定难度。

  一是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现在我们使用的微信并未要求实名制,所以就存在微信的使用者是不是当事人本人问题;

  二是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使用的完整性,微信中有删除对话内容的功能,如果只是取其中的几句对话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述。

  目前对于确认微信使用人身份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己承认或者是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又或者是由腾讯公司做出协助调查,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如若不能确认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就无法确认微信证据在案件上的关联性。

  如果与用人单位在工作上遇到纠纷需要把微信内容当成证据,职工要怎么做呢?

  应当提高证据保全意识,提前做好保全措施,留存相关的信息,通过截屏、打印或公证等措施保留证据原貌,以作为支持己方主张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还可借助专业机构,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微信证据的其他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作为职工,在与上司在微信中谈论工作上的事情,一定要谨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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