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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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如何理解?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827人看过

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如何理解?

对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如何理解,实务中存有两种观点:

一为债权最高限额 说,一为本金最高限额说。债权最高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额为本金、利 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总和之限额,即所有债权总额在最高额内的,方享有优先 受偿权;而本金最高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额仅指本金之限额,即但凡本 金在最高额内的,则由本金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它费用与本金相加即便超过 抵押登记的最高额,债权人仍就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它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最高限额说为理论界之通说、域外立法的统一模式,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债权最高限额说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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