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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金融证券 |323人看过

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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