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95人看过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3年4月18日,(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办[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②]。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