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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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受理后的相关处理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773人看过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受理后的相关处理

1.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民事诉讼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 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 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在裁定中载明当事人在裁定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撤销驳回执行申请 的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已经受理的,执行实施 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3)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前款中的裁定应当载明当事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 的,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 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 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 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4.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

执行实施部门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 审查。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 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异议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 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 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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