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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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案件会议纪要中关于侵权责任案件的规定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6日|分类:侵权 |654人看过

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要准确理解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精神,贯彻执 行好侵权责任法: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鉴于侵权责任法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 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 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应予以支 持。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抚养 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在城镇,且其被抚养人经常居住 地也在城镇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 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新思路,及时研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 等新问题,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 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 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对于是否存 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缴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医疗行 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医疗机构一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 范的诊疗造成,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 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王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 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 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 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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